江西省药监局日前制定发布《江西省药品经营企业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暂停营业与重新开业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根据《办法》,药品批发企业和连锁药店总部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止药品销售超过6个月,需在停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企业计划恢复经营时,必须先完成内部审核、系统校准等准备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质量自查报告。只有通过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展经营活动。

《办法》还明确指出,凡在停业期间擅自进行药品销售,或未按规定期限私自恢复营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未按要求报送停业信息、也未办理注销手续或申请复产的企业,监管部门将继续将其视为正常经营状态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